98/07/01起–診所開業建築物新規定

by | 2010-02-22 | 異動申請

診所開業建築物新規定:
98/07/01正式上路
請注意!! 在您決定申請新設立開業、遷址、增減樓層、變更負責醫師之前,請您先諮詢建築物是否涉及違建並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定後再行租屋或裝潢。
 
類型一、建築物屬非供公眾使用者-整棟建築物為6樓以下者,設置於第1樓,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設置於第2樓,建物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設置於第1、2樓面積合計未達300平方公尺,且符合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規定者,由衛生局逕行認定核發開業執照,但建物如涉及出入口、走廊、樓梯、主要構造、防火區劃及停車空間變更者,仍應先向都市發展處申請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
類型二、建築物屬供公眾使用者-整棟建築物為6樓(含6樓)以上者,設置於第1樓,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設置於第2樓,建物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設置於第1、2樓面積合計未達300平方公尺,請先赴都市發展處依「台中市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則」規定,申請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應依消防法規定向消防局申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事宜。
類型三、診所建築物設置於其他樓層(第1、2層樓以外樓層),或建物面積超過標準者,請先赴都市發展處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變更。
類型四、如設洗腎治療床及產科病床,衛生局將會同消防局及都發處共同勘查,符合相關規定後始發給開業執照。

◎台中市牙醫師公會:2265-2035轉16 蔡小姐
◎台中市衛生局醫政科:2380-1180轉531
◎台中市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2228-9111轉1831~1834  陳屏穎  先生
◎台中市消防局災害預防課:2382-0627
◎台中市建築師公會:2222-1991轉22 ; 或 顧問  季瓊生建築師  0910-410462

 

診所申請新設立開業、遷址、增減樓層、變更負責醫師之流程如下:
至公會領取開業申請書表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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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建築物使用是否符合新制規定(視使用樓層及面積另向都發處及消防局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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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裝潢完成後書面資料填妥備齊相關文件後送至公會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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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送至衛生局醫政科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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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現場查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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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人員現場查核醫療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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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規定者函請診所至衛生局領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