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構)人員於執行勤務時,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請依規通報

by | 2026-01-02 | 公會訊息

函轉衛生福利部有關各機關(構)人員於執行勤務時,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請依規通報
有關各機關(構)人員於執行勤務時,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應依自殺防治法相關規定,於24小時內,至衛生福利部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網址:https://sps.mohw.gov.tw/Account/IndexInform)進行通報作業。

按自殺防治法(下稱本法)第11條第1項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次按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自殺防治法第11條第1項所定人員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

檢附衛生福利部函1份供參。